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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职半年后索要加班费 未超过仲裁时效
2012年10月,陈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实行每天12小时工作制,且12小时工作制以
内没有加班费。2014年10月,陈某辞职。2015年4月,陈某听朋友说,因单位拖欠加班费导致职工辞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陈某立即找到公
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公司支付过去2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公司以陈某已经离职半年以上,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了陈某的请求,陈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陈某虽已离职半年,但申请仲裁时并没有超过上述时效规定。最终,仲裁庭裁决支持了陈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