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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享受加班费离职 派遣工要求用工单位补偿无据
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工刘某加班费,刘某能否因此离职,同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2010年7月,刘某与济南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被派遣至济南某设备公司从事警卫和机房值守工作。刘某最后一次与通信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的
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6日,刘某填写了员工离职处理报告单,理由为设备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
费,设备公司在该报告单上加盖了公章。2014年2月7日,刘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经审理,裁决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动合同法》第
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设备公司与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刘某与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故应认定刘某系与通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设备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刘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刘某要求设备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
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