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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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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试营业 未签合同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去年8月10日,陈某应聘到济南某公司,双方约定工资为1800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10日,该公司以陈某多次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万元。
公司辩称,陈某入职时,公司未正式营业,处于试营业阶段,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企业试业期间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即是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
查,该公司去年1月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应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