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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七旬门卫深夜猝死,法院判决用工单位人道补偿

4月20日,平乐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为71岁的老人林某,其生前作为平乐县国土资源局门卫,于2015年5月27日凌晨3时值班时猝死。林某的儿子林某某以林某作为该局职工在提供劳务时死亡为由,将国土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7.5万。

林某某指出,林某作为门卫自2004年3月始在国土局上班,与另一门卫轮流上班,一天工作12小时。工资最初为250元,至2015年才涨至900元,林某自费缴纳养老保险,从2015年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林某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休息不足才造成身体不适并最终猝死,经平乐县人民医院诊断林某为“脑死亡”。但林某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林某死亡与其从事工作的因果关系。

国土局辩称,林某是由于其自身关系猝死,其对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林某死亡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按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其死亡后,县社会劳动保险舍业管理所核发了林某的死亡待遇2.5万。在林某死后,国土局暂借了3万元给其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庭审过程中国土局表示该款项无需归还。

法院认为,林某死亡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此纠纷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原则,林某因自身疾病而猝死,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林某猝死系国土局过错造成,对于其要求国土局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林某在国土局从事门卫多年,国土局作为提供劳务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由国土局适当分担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由国土局适当补偿6万元为适宜,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支付3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林某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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