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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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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虚构修路事实骗取补助款 获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 被告人江某,案发前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楠木乡某村委会书记,因犯诈骗罪近日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村组级道路相关补助政策,2014年至2017年间,需要把2013年前已经规划入库的村组级道路修建好。袁州区慈化镇曾坊村的四条组级道路合计2公里,属于规划入库的道路,但未修建。
2016年,欧阳某华任慈化镇曾坊村村支部书记,陈某学任该村村长,曾某平任该村会计,郑某山任该村村出纳。为防止修路补助资金被收回,江某与曾坊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经商议决定,套取补助资金。
2016年10月份,江某分别与曾坊村村委会和曾坊村木冲理事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江某负责修建上述四条道路,道路立项由江某负责,道路补助钱款由江某所得(村委和理事会分别再支付10万元、14万元每公里给江某)。施工合同协议书经被告人江某和时任村主任陈某学签字,并在村委会会计曾某平处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江某前往袁州区交通运输局立项。
在完成立项及交付验收费用、设计费用等相关手续费用后,袁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晏某、赵某、杨某、刘某(负责对比道路)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在被告人江某、慈化镇干部、曾坊村委会干部的陪同下,对道路进行验收。
因该四条道路并未修建,曾坊村委干部将验收小组成员带至其它已经修建好的道路进行冲抵验收,验收小组在验收后做出了验收合格的结论,被告人江某、曾坊村委会干部陈某学均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被告人江某在税务局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参与验收的袁州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刘某、杨某、晏某签字同意拨付补助款。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江某先后二次收到该道路的补助资金共计20万元,并将其用于其他工程及日常开支。
经实地查看,该四条道路仅修建了布前至园树200米(上述道路在立项之前由被告人江某修建,应得补助款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修路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款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