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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怎么规定

时间:2020-04-17  【转载】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6个月内必须决定是否起诉。如果超过6个月仍然没有起诉,被监视人可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因此,当哺乳期限已满就会被继续收监,直到刑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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