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该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时间:2020-03-31  【转载】

[案件事实]


  2011年9月21日,被告王五包装厂与原告李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终止,被告应配合原告完成房屋交接工作;原告已用押金200000中的133333元抵扣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租赁费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向供电局及供水局结清水电费,并将水电表过户给被告,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剩余押金6666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搬离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此后,双方就剩余押金是否归还产生争执,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未将此款归还给原告,而被告则抗辩已退回,双方各执一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原告诉诸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押金,仅提供了终止协议,该协议并没有写明双方应以何种方式交纳,而被告抗辩其以收回原告处的押金收据付清剩余押金,被告属个体工商户,相关账册未保存,至今已不存在;何况本案的诉讼,距离双方约定支付的时间已两年余,被告的抗辩意见可信度强,加之原告又提供不了押金收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该案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其已退回原告押金,则视为被告举证不能,支持原告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属于该协议的义务履行方,举证责任应在被告,被告应就其已向原告支付了押金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本案原、被告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向供电局及供水局结清水电费,并将水电表过户给被告,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原告剩余押金66667元。……”被告提供不了其已支付剩余押金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