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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者应携带的材料

时间:2020-03-11  【转载】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者应携带: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到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医的指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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