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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未约定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时间:2020-02-26 【转载】
朋友之间难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当发生借款时,双方往往不会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那么如果借款人迟迟不归还借款,贷款人可以主张利息吗?
陈某和林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4日,林某向陈某借款13万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林某应于2015年12月4日前向陈某归还借款。双方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借款后,林某于2015年12月4日前还款10万元,至今仍欠陈某3万元。
陈某诉称,要求林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林某辩称,其欠款3万元属实,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同意归还欠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和被告林某的行为,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作为贷款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林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林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利息,故法院认定陈某和林某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关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视为陈某将资金无偿出借给林某使用,而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林某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故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