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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儿童小区内玩耍 撞伤老人引赔偿
闲暇时分,总能在操场上、公园里看到小朋友们欢乐的身影,他们一起嬉笑、玩耍,都是童年生活中最美好的印记。然而一朝不慎,却可能引发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在小区内玩耍,撞伤路过老人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9月,一群小孩在永修县某小区内的广场上玩耍,年逾七旬的李某途径此处时,被嬉戏打闹的张某与刘某撞到,原告右髋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因当事人无法就赔偿款项及责任承担达成一致,且张某和刘某均系未成年人,故李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刘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李某诉称,其在水修县某小区广场正常行走时被张某及刘某撞伤,其没有任何过错,张某和刘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他们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监护人应与被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事故发生在晚上,广场上玩闹的孩子特别多,其并没有撞到李某,不应当承担责任,且原告虽然年纪比较大,但是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晚上光线暗弱,途径广场时还进入儿童玩耍区,不绕道而行,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自己摔伤受伤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辩称,其虽然撞到的原告李某,但是系被张某推搡向后退才撞到的,且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道李某在自己身后,故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且玩耍时,有孩子将自行车摆放在玩耍的位置边缘用作隔断及警示,但李某仍然走进孩子们的玩耍区域,李某对侵权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法院调解,最终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被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被告刘某及其监护人分别向原告李某赔偿30000元。
近年来,因儿童玩闹不慎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有时儿童自身也会受到伤害,家长一定要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行人路过儿童玩耍区域时 ,亦应注意避让,避免伤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