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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成年人盗窃财物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0-02-26  【转载】

近日,一起由未成年人盗窃财物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经瑞昌市法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四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失主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得到了赔偿。

  甲、乙、丙、丁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19年9月8日,四人相约去同学戊家中玩。在同学戊家中,共盗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两枚、男士金手串一副及现金若干。2019年9月15日,四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戊家中盗窃金戒指两枚及现金若干。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依法对甲、乙、丙、丁进行询问,四人对偷盗事实供认不讳。由于四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因失主损失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失主遂向瑞昌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乙、丙、丁及其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认为该案几名被告身份特殊,为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决定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对四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法治教育,使其明白虽然不能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能免除民事责任。未成年人盗窃,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事先未能教育其诚信、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事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鉴于四名未成年人均没有个人财产,因此本案应由四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达成调解后,甲、乙、丙、丁的监护人均表示,通过接受法治教育,今后会对子女严加管教,使之走上正确的道路。同时,四名未成年人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犯类似的错误,并向受害人鞠躬致歉。

  法官寄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管是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别诉讼程序,都是对心智还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能为所欲为、未成年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未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能免除民事责任,其自己或者监护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减轻或免除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该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注重对未成年子女关心和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社会栋梁之才。一直以来,瑞昌市法院注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预防青少年犯罪,也呼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携手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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