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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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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后货不到 法官调解追回款
时间:2020-01-14 【转载】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由买家反起诉卖家要求追回货款。
原告浏阳市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某公司自2015年始即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纸箱、纸盒等包装所需原材料,原告验货后付款。2017年后由于供应紧张,双方口头约定改变结算方式,以预付款的形式继续保持业务往来。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40万元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发出价值29万元的货物。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既不发货又不退还货款,遂诉至法院。
法官阅卷后发现双方存在多年业务往来,且从未发生纠纷。于是,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其不发货及不退款的真正缘由,得知被告并非故意不履行供货义务,而系因资金链及货源需短时间周转调整。考虑到双方已形成长期固定业务关系,且原告仍对被告公司的纸箱、纸盒有需求,被告亦欲继续维持双方之间的生意往来,故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沟通反馈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