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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思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据,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三农”问题,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这增强了广大农村农民“种地有钱可赚”的思想,原经商务工的农民纷纷回来要求分田种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亦随之增加。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好,不仅影响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给国家、集体及农民、个人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引发群体上访,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笔者对紫阳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成因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些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以供参考。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经过调研发现,我县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代耕代种还是依法转包的争议;对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产生争议;强制收回弃耕土地引发的争议;因权属冲突引起的行政争议。
二、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且流转程序不规范。从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在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大多数没有签订流转合同或 其他书面依据,有的仅有口头约定。在签订的流转合同中,多数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要件,有的只明确了流转土地的名称,连面积、具体方位、流转期限等 主要条款都没有约定。且还存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同意而未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未备案等问题, 这些流转行为的欠规范,为纠纷埋下伏笔,导致土地流转后一旦发生纠纷。因双方约定不明,各执一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造成难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
2、城镇建设的加快,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土地价值改变、土地流转一方反悔。近年来襄渝复线、包茂高速公路相继在我县境内动工以及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发展必然涉及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利用,农村土地迅速增值,在此之前流转的承包土地价值有所改变,当事人一方要求收回土地。
3、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纠纷。前些年,由于农税负担重,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大部分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或者转包、出租、无偿借用给 他人承包地耕种现象比较普遍。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保证田地不至撂荒,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但现在国家进 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返乡农民纷纷要求收回流转出的土地自行耕种。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外出10余年后,现在要求收回承包地的个案。
4、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发包方“指河为界”,条款不完善,表述不准确,对土地的面积或位置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许多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案件事实很难查明。
5、发包程序不合法。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概念模糊,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对于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集体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没有体现民意。
6、 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制及时调处。由于我县没有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发生纠纷时往往先由村、镇干部组织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形下才转到镇农经站处理,实践中有的镇农经站对土地承包纠纷作出了裁决,但这种裁决并不是法律意义 上的仲裁,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化解不了的纠纷才到法院起诉,而法院审理案件受相应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审结,使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至及时的处理和保护。
7、相关权证分界不明。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证之间内容冲突,相互使用的土地界线不清,甚至重叠,造成权证“打架”。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1、 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更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在辖区内依法指 导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批准、备案手续进行管理。
2、 增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意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承包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原 则履行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流转均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承包方在进行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严 格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按照不同的流转方式完善合同内容。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签订的指导与管理力度,广泛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 地流转方式中的签约行为。
3、增强遵循土地流转的法定程序意识。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进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必须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联动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2010年1月1日开 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可裁可审、注重调解、申请仲裁、先行裁定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基本制度,明 确了政府指导支持、司法监督支持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的规定,我 县可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培训、管理 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和监督仲裁活动等。
5、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或流转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发包、流转、局部调整等全程监督,严格实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备案制度, 减少发生土地纠纷的潜在隐患。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中遇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应及时依法告知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通过正确引导也可缓解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立情绪,减少信访的发生。在引导村民委员 会、村民小组或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时,要向他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前提下签署合同,签订的合同内容尽量完善,对终 止、解除合同的情形、土地恢复原状的问题、遗留财产的处理、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避免纠纷的发生,也便于纠纷发生后得到正确、及时的解决。
6、 人民法院要主动履行社会职责,妥善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人民法院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就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关注关心关爱落 实到具体司法行动上,切实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可以组成“土地承包纠纷合议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坚持办案到村到户,把法庭设在田边地头、村组院坝,依法纠正和制裁随意撕毁合同、一地多包、等侵害农民土 地承包权的违法行为,尽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在解决涉农纠纷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的开展,讲究调解方法,通过情理疏导、法 理说服,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在纠纷解决后仍能和睦相处,从源头上预防新的矛盾纠纷产生,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还要以当前开展的“三问三 解”活动为契机,及时组织调研课题组,组织法官干警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掌握民情,采取邀请镇领导、司法所、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座谈会、个别调查走 访、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进行调研和研判,对发现行政部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完善制度。
当 前农村的改革发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望,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解决涉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为我县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 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