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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时间:2019-11-09  【转载】

 抢险致残,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李先生在休假回家探亲途中,看到一个村庄被山洪围困,许多人都在全力参加抢救村民及主要财产。在此情况下,他主动停车,加入抢险救灾活动中。期间,由于对地形与环境不熟,李先生意外跌倒受伤。

  事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不想承担这些费用,就以李先生所受伤害发生在假期之内,其所从事抢险救灾活动既非公司指派也与公司利益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这种情形下,对工伤的认定,并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限制。对于参与抢险救灾的李先生来说也不例外,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与之对应,违反自身法定义务,没有为李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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