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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迟到,单位不得加以处罚

时间:2019-11-09  【转载】

旷工迟到,单位不得加以处罚

  今年8月中旬,赵美美休完公休假回公司上班途中,由于当地连下暴雨,公路被泥石流阻隔。因疏通道路需要时间,加上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按时到达单位的她,硬生生地被推后了两天。

  到达公司后,赵美美将自己的遭遇向公司做了说明。但是,公司仍然以其超假构成旷工为由,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单方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公司这种做法,让赵美美感到十分委屈,也十分不满。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姑且不论赵美美之举是否构成旷工,即使构成,在上述情况下公司也不应将其解聘。

  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可抗力问题。所谓不可抗力,它指的是那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本案所涉泥石流以及交通管制等,无疑属于不可抗力。

  对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赵美美事出有因,且该“因”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公司不得依据所谓旷工、迟到等原因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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