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ongshahulsh.com/ 东莞松山湖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时间:2019-11-09 【转载】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今年夏天,受强台风的破坏,沿海地区一家公司不得不停产2个月,并对车间、机器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更换。在此期间,大部分员工因为无班可上被放假。
2个月后,这些重返岗位的员工要求公司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准则,在放假期间你们在家休息,没有付出任何劳动,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自然没有劳动报酬。怎么可以在上班后索要以前的工资呢?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与之对应,无论是台风的到来,还是台风对公司造成损害,以及公司进行检查、修复、更换设备等都与员工无关,员工也没有停工停产的意愿,其被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因此,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员工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