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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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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术失误导致男方性功能丧失的

【案情】

2003年8月,舒永健与狄美媛结婚。舒永健的阴茎包皮过长,在妻子的建议下,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当地医院对舒永健进行了阴茎中段的包皮环切除手术。手术后,舒永健出现阴茎水肿。一周后,手术处水肿、变形,导致阳萎。舒永健多次前往被告医院诊治无好转,经法医鉴定,舒永健所患阳萎系医院对其作包皮切除手术失误所致,构成八级伤残。舒永健于2004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基医疗、伤残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狄美媛同时也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错误手术行为导致舒永健性功能丧失,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无法正常进行,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要求当地医院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狄美媛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是男女两性以感情为基础,而依法登记的一对男女的结合体。在夫妻感情的表达方式中,性爱是夫妻情感的升化,也是夫妻情爱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本案中,被告因院因手术失误致使原告狄美媛之夫舒永健的性功能丧失,也就是被告医院对舒永健身体健康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直接侵害舒永健性爱的权利。相应地,夫妻之间的性爱不是单方行为,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性权利的实现。因此,被告医院的手术失误,在侵害舒永健性功能的同时,也侵害了舒永健之妻狄美媛的性权利。既然被告医院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而原告狄美媛又是该侵权行为实施以后的受害者,被告医院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狄美媛性权利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狄美媛作为受害者有权向被告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所以,原告狄美媛的主张应予支持。

医院的代理人提出,《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等费用。”舒永健因手术失误丧失性功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狄美媛虽然因为舒永健性功能丧失而导致夫妻生活受到影响,但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不是侵权赔偿的对象。况且,对舒永健的赔偿也包括了对狄美媛因此所受损害的赔偿。因此,原告狄美媛的主张不能支持。

【离婚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作为本案被告的医院与舒永健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十分明确的,是一种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狄美媛虽然因为舒永健性功能丧失而导致夫妻生活殳到影响,但她不是医院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因此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

律师认为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男女双方只有依法登记,成立婚姻关系,相互间的性权利才能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结合在一起的,而不是相互独立的。被告医院对舒永健丧失性功能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舒永健性权利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同时也是对本案原告狄美媛性权利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另外,从公平的角度看,如果对狄美嫒这样的第三人给予赔偿,而第三人获得赔偿以后又离婚或改嫁,赔偿显然就失去了意义,而侵权人实际上是赔偿了一个其利益未受侵权行为影响的人。这对于侵权人就构成了显失公平。因此,对原告狄美媛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支持。

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民事赔偿只是一种救济性的补偿,不可能是全额、等同的赔偿。本案中,狄美媛的丈夫舒永健的性权利受侵犯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也就是得到一种民事损害赔偿的救济,同时也是对舒永健的妻子狄美媛的一种补偿救济。既然是救济,当然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最大限度的救济,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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