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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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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绝同居的对方能否起诉要求同居权

【案情】

2001年春节,阮风与谢菲登记结婚。婚后的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感情开始淡漠,出现矛盾。由于两人个性均较强,互不相让,矛盾无法解决。2003年10月起,阮风搬到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与谢菲分居。谢菲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多次到阮风单位吵闹,夫妻矛盾更加激化。由于阮风拒绝回家,谢菲找单位领导和亲友劝说均无效,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同居权。

谢菲的代理人提出,阮风与谢菲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应当履行夫妻应尽的义务,夫妻间有同居的权利。在谢菲的同居权因阮风的不愿意而得不到实现时,谢菲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正当的。谢菲索要同居权应属民事诉讼的范畴,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审查应否受理时,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从本案案情来看,谢菲起诉阮风索要同居权,符合该条关于民事案伴立案条件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阮风的代理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谢菲的请求在现

有法律中找不到依据,也就是说,关于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性生活问题,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都不是,这一点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若从伦理上来讲,夫妻间似乎应该尽同居的义务,这是相互的。但从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以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些规定来看,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一方的非法强制和干涉,所以阮风有不与谢菲同居的权利。既然同居与否系受当事人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因此,谢菲的请求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谢菲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离婚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夫妻间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同居的问题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关于同居权问题,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尚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鉴于同居权是否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或是法定的夫妻一方应尽的义务,这缺少法律依据来判定,索要同居权能否成为一种诉讼请求便无法认定。既然不能认定索要同居权能为一种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此案。

另外律师认为假设此案可以受理,并判决支持谢菲的请求,但是从判决得不到履行而转入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该判决也是无法执行的,因为法院不能强制他们进行夫妻性活或同床生活。既然若这样判决也无法执行,那么作出这样的处理也就失去了意义,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法院对此案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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