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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对方能否申请撤销财产

【案情】

2004年8月,何伟良与舒婷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一、女儿何芳芳由父亲何伟良抚养,离婚后何伟良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毕业之前所有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何芳芳上大学后,父母离婚前及离婚后何芳芳所有的教育储蓄由何芳芳自由支配;二、除屋外的原共同财产归何伟良所有,双方各自拥有的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何芳芳所有,其父何伟良可暂住,其母舒婷搬出另住;四、外欠债务7000元(购电脑款)何伟良自付;五、何伟良因工作忙,无法照顾女儿,可与舒婷商议,由舒婷看护,看护条件双方自定。登记离婚生效后,何伟良于200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同时申请法院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舒婷的银行存款。经法院查询,舒婷在与何伟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存款40000元,除20000元作为其女儿教育储蓄双方明知外,还有20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舒婷在离婚时没有与何伟良说明。

【争鸣】

何伟良提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按照《民法通则》第

59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且舒婷在离婚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重新作出处理。

舒婷提出,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对于人民法院查明的离婚时未告知对方的2万元存款,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离婚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04年8月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2005年4月,何伟良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和舒婷在离婚时有隐匿财产行为为由申请撤销。其请求符合解释(二)》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告、舒婷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解释(二)》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且后于《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后法优于前法适用的原则,两者有冲突时,应当适用《解释(二)》的规定。在本案中,何伟良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但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舒婷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何伟良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舒婷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调查,而且经法院调查,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20000元共同财产舒婷在离婚时没有与何伟良说明,这20000元应视为舒婷在离婚时隐匿的共同财。据此可见,舒婷在与何伟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情形,因此,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可以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双方可就财产分割问题重新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泉州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对方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申请人民法院对隐匿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二是如果当事人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对全部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在本案的情形下,何伟良选择了第二种途径,对维护其财产权益更为有利。从原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来看,确实存在不公平的情形。撤销该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公平的前提下就财产重新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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