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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法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03-16  【转载】

7月11日,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这是两高颁布实施《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省审结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黄某每天早上在本市立新街卖早点,为了油条口感好、卖相佳,其在所售卖的油条中加入明矾及膨大剂等添加剂,2017年6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食品药品监督所执法人员对黄伟所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提取送检,检出铝的残留量为400.2mg/kg,超出国家标准四倍。人长期过量食用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损害,包括神经毒性、骨骼毒性、生殖毒性、免疫毒性、肝毒性及其他毒性。在案件审理期间,莲湖区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莲湖法院受理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经审理莲湖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西安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莲湖区检察院交付赔偿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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