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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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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9-03-16 【转载】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诉,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是否具有诉讼法律性质?在诉讼理论上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是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不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本人认为,刑事申诉理应是诉讼性质的行为,但就我国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内容来看,它只是申诉权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请求。法律还没有赋予它以严格的诉讼法律性质,尚不属于再审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刑事申诉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诉讼”,它体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殊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应当把它同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样对待,同纠正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程序制度联系在一起,赋予其诉讼法律性质。如果说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制度在诉讼程序前或程序中发挥了推动并制约办案活动作用的话,那么,申诉制度可以起到程序后控的制约作用。因此,应从再审程序的全过程来理解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内在联系的再审程序的整体。二者的关系应当是:申诉审查是再审审理的必经的准备步骤,而再审审理是申诉审查的继续发展,是申诉的审理与裁决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