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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19-03-03  【转载】

1、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具体登记机关包括:一是运输工具登记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动产抵押登记。


3、依据担保法上述规定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局仅仅为抵押登记机关,并非物权登记机关,故出租人对普通动产的物权没有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故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公证部门。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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