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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护送幼儿放路口 女童受伤学校须赔偿
幼儿园派出校车护送幼儿学生回家,负责护送的随车老师在未将学生送到家中也未见到学生家长的情况下,即将学生放在村前路口让其自行回家,不想学生遇 车祸受伤。6月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花蕾幼儿园赔偿原告李艳艳护理等费用损失10773.8元,精神损害赔 偿金8000元,合计18773.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艳艳系花蕾幼儿园学生,2014年3月15日中午,花蕾幼儿园的校车将李艳艳和其他学生送回家,校车行驶至李艳艳家庄东的路 口时,李艳艳的家人尚未到路口接李艳艳。花蕾幼儿园的随车老师就将李艳艳丢下车,继续送其他学生,致使4岁的李艳艳在失去管理和保护的情况下,被宋启业的 手扶拖拉机撞伤,事故发生后,李艳艳被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李艳艳的损伤为:重度复合伤、失血性休克、肝脾破裂、腹膜后血肿、结肠挫伤、双肺挫 伤、右锁骨骨折、髂骨骨折。住院19天,花去医药费11451.64元。经鉴定李艳艳脾切除构成八级伤残、结肠修补构成十级伤残、肝修补构成十级伤残,综 合评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花蕾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被告花蕾幼儿园在中午放学送学生的时候,应将学生交给 其监护人,而不能将学生丢在路边。本案中,原告李艳艳是被告花蕾幼儿园的学生,因被告花蕾幼儿园未将幼儿交给其监护人,致原告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被他人撞 伤。对此,被告花蕾幼儿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当地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 为:1、护理费15.93元×19天=302.67元;2、营养费10元×19天=19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19天=342元;4、交通费 200元;5、残疾赔偿金5813×20年×30%=34878元。合计35912.67元,由被告吕岗幼儿园赔偿30%,即10773.8元。原告全身 多处构成伤残,本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本案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