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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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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 冤冤相报何时了
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原告申请撤诉后,“被告”变“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
原告冯某、陈某与被告竺某为某中介公司的三个合伙人,在合作初期三方制定了中介佣金的分成比例,并一直以该模式合作近两年之久,后期由于合作出 现分歧,三方于2014年1月23日达成了协议,由原告冯某、陈某退出门店股份,相关佣金按该协议约定进行结算,经被告结算发现,根据该协议,已打入原告 账户的佣金166224元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要求二原告返还房屋佣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历了6个月的诉讼过程后,被告于 2014年12月撤回了起诉,二原告认为被告撤回起诉就等同于败诉,被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形下虚构事实违法起诉二原告,给二原告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 重损失,故于2015年3月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6000元,后 经法院审理,以事实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本案中原告以被告申请撤诉就是败诉,从而给原告造成各类损失为诉讼理由并不充分,同时,法律也规定被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且申 请撤诉并非代表着败诉,本案原告应正视“诉讼”一事,民事案件的原、被告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并无对错之分,故不应当认为成为了被告就是丢了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