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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施工坠地身亡遭拒赔 法院判继续赔偿

时间:2018-12-13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丁莉)  施工人在公司厂房内施工过程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已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公司只赔偿了一半,余款反悔不履行。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化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等人赔偿款40万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化工公司与案外人钢材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书》。2018年5月11日,钢材公司员工刘某在被告化工公司车间施工过程中坠地受伤当场死亡。5月12日,原告刘某等人与被告化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化工公司补偿原告刘某等人80万元,当场支付40万元,余款40万元在2018年6月7日之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化工公司依约支付了40万元,剩余赔偿款40万元却拒绝赔偿。原告刘某等人无奈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反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化工公司作为本协议的相对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原告赔偿款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刘某等人要求被告化工公司支付赔偿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化工公司提出杨某不是其员工,自己只是替钢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主体应是案外人钢材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化工公司赔偿后与案外人钢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案起诉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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