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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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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投保车辆 发生事故车主要担责

“现在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肇事司机担责,我作为车主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主王某这样说道。近日,株洲县法院在处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因车主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被判决与和肇事司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9日,被告谢某借用被告王某的轿车从株洲县朱亭镇往株洲县淦田镇方向行驶。下午16时许,当车行驶至株洲县砖桥乡路段时,遇受害人陈某在前方道路右侧同向行走。因谢某驾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且遇紧急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轿车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的亲属多次找到肇事司机谢某和车主王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多方协调,肇事司机谢某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19万元赔偿款项,车主王某以其无责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受害人陈某的亲属将谢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剩余赔偿款项。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被告王某坚持主张自己不要承担责任,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款项。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原告的损失合计198963元,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车主王某就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其应与被告谢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应由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谢某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19万元,抵扣之后,被告谢某与被告王某还应向原告赔偿损失8963元。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谢某、王某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963元。

 

来源:朱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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