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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丈夫贷款妻子作保 夫妻双双把责担
近日,株洲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肖某限期偿还株洲县某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余元,并对原告株洲县某信用社就李某、肖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
被告李某、肖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3月,被告李某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社申请贷款50万元,并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李某还向原告某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借款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原告向被告李某发放了50万元贷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结息。借款期间,李某不仅未按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人也不知所踪,其妻也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人均企图逃避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原告与被告李某、肖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肖某向原告信用社出具的“担保函”,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发率责任。被告李某在还款期限分文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虽然借款期限未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予以支付。两被告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有权在被告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就对其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