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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担保方式、范围不明被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不明,原告彭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万某、刘某偿还其借款本息。

2013年8月25日,被告万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月息为2分,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借款后,被告万某向原告支付了13个月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均遭被告拒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万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万某、刘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万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栏中签名,但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刘某对被告万某向原告借款的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判决被告万某、刘某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彭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淦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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