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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财产分割矛盾再起 法官循循劝导终调解离婚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于2000年1月登记结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中,徐某一怒之下将唐某赶出了家门,其后唐某虽数次试图返家,但都被丈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唐某向其娘家亲戚借款在株洲县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独自居住至今。

  诉讼过程中,徐某提出了分割该房屋的请求,对此,唐某表示强烈反对,并言辞激烈地控诉丈夫的所作所为,以至情绪一度不能自已,而徐某也针锋相对,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后在与双方的交谈中,承办人获知原、被告于2010年因征地获得拆迁补偿款6万元,其中应属于唐某所有的3万元被徐某领取,而徐某并不想将该笔补偿款返还给唐某;且唐某购买房屋的钱款确系全部向其亲朋所借,并有借条为证,徐某也承认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承办人于是决定以该笔补偿款及夫妻共同债务为切入点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承办人向双方释明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情理结合地耐心劝导,徐某认识到自己并未支付房款,若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必将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念及妻子被自己赶出家门后,独自一人在外生活,徐某对此也有几分愧疚。几经劝解,双方念在夫妻一场,于是各让一步,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随被告徐某共同生活;三、被告徐某应返还原告唐某的个人征收款30000元,原告唐某自愿将其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徐某;四、原告唐某于婚内在株洲县购买的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五、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来源: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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