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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父子共同贷款买车 妹妹担保连带还款
近日,炎陵县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凌甲、凌乙归还原告炎陵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2 132.96元,被告凌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8月2日,被告凌甲以购买货车为由,向原告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月利率9.42‰。其父被告凌乙出具了《共同借款人的承诺书》承诺对凌甲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凌丙为父亲和哥哥担保,并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未果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凌甲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依约发放,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其父被告凌乙作为共同借款人,应与凌甲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其妹被告凌丙因约定负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炎陵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