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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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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剖腹不成痛失爱女 产妇起诉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18-09-16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邹阿琴) 因认为医院工作失职导致女儿死亡,刘女士和丈夫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其怀孕后在该医院建档,并按时进行各项产前检查,结果皆显示正常。2013年6月17日,怀孕42周的刘女士进入该医院待产。在待产的过程中,医方给其注射催产素和缩宫素,刘女士因宫缩剧烈疼痛,提出进行剖腹产,但医护人员不予理会,也未进行任何检查。2013年6月19日凌晨,刘女士告知值班人员有大便感,值班人员对其实施检查后,告知宫口全开,可以进行生产。6月19日凌晨,刘女士娩出一女婴,但婴儿因宫内窘迫重度窒息,生产后25分钟即死亡。刘女士和丈夫陆先生认为,医院在产妇入院后,监护不周,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在产妇子宫收缩疼痛严重要求剖腹产时,没有及时进行相关检查与监测,导致胎儿因为宫内窘迫而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严重失职给刘女士和丈夫造成了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