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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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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对不服本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当事人提出上诉,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对一审判决书提出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一审裁定书提出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又无不可抗拒的事由和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本院上诉的,本院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提出上诉,须具备上诉主体资格。

第一审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民事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行政判决为其设定了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以被代理人名义提出上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上诉权,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可行使上诉权。

五、经审查,符合上诉条件的,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

六、上诉人应自接到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简称上诉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或申请缓、减、免交未被批准仍然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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