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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利替考驾驶证被抓获后判刑又罚金

时间:2018-08-03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雪峰 阳灿)  近日,被告人印某、韩某某、韩某乙、闫某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3-4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闫某某通过在无锡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招生的被告人韩某某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C1证的培训考试。后被告人闫某某因文化程度低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故向被告人韩某某求助。被告人韩某某为非法获利、帮助闫某某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遂与泰兴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教练员印某商量对策。被告人印某提出由他人代替闫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后被告人韩某某找到与被告人闫某某相貌、身形相似的被告人韩某乙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考试,并承诺给予好处。

  2017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韩某乙、闫某某至泰兴市某驾驶员考试中心,被告人印某指使被告人韩某乙和闫某某互换衣服,由被告人韩某乙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的考试并顺利通过。事后被告人闫某某给予被告人韩某某人民币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韩某某给予被告人韩某乙人民币300元好处费。

  2017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韩某乙至泰兴市某驾驶员考试中心,被告人印某明知被告人韩某乙再次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考试,仍发放准考单据。被告人韩某乙再次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科目四考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印某、韩某某、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韩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官评析:被告人印某、韩某某让他人代替被告人闫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韩某乙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闫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印某、韩某某、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韩某乙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印某、韩某某、韩某乙、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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