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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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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形成权的生效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还必须在法定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不予支持。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这一规定了——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债务抵销有异议,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收到解除合同、债务抵销通知书后超过三个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形成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两个规则:

第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期限。因此,《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效力。抵销不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期限。”

第二,一经行使,不可撤销。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生效,所以无须撤销。但在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该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因此可以撤销。

2. 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通常采取单方明示行为即通知的方式,但也可以采取推定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或者默示方式(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合同法第171条);

(2)单方通知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实施辅助行为或者共同行为;

(4)形成权不能与它所依附的原始权利分离,并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经过约定或者法定的时效期限(《合同法》第95条)

3.理论分类

(1)法定形成权与合同形成权。大部分形成权属于法定形成权,合同解除权较少,如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2)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与非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都是非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第51条、第96条、第186条、第192条)。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必须由权利人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等,经后者确认后才能发生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效力,如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5条、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这种行使方式是形成权的例外,强调诉讼渠道的运用。一是对第三人意义重大;二是避免纠纷。

(3)物权法上的形成权与人身法上的形成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两类:

——形成债权的权利,包括追认权、选择权、回购权、终止权、撤销权、撤回权、放弃权、抵销权、免责权等;[页面]

——形成财产权的权利,包括放弃财产权和赎回抵押财产的权利。

人身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纯粹人身法上的形成权和动产上的形成权,前者包括撤销婚姻权、请求离婚权、辞去监护权、撤销遗嘱权等,后者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遗赠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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