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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这些期限要么是法律规定的,要么是推定合理的。因此,很容易理解《诉讼时效解释》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请注意,抗辩权的作用是对立而不是否定对方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请求的提出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提出,抗辩权就无法行使。因此,如果权利已经消灭,抗辩权就不适用。比如,甲欠乙一万元,一年后甲已经还清,乙又要求甲还一万元,甲拒绝承认自己欠乙一万元债务,这在本质上可以称为否定权,并不是抗辩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永久性抗辩权和延迟性抗辩权。
1.永久性抗辩权。又称消灭抗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永久性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可以永久行使。再比如,如果有合同请求权,合同履行、实物给付、定金、抵销、免责、合同解除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2.延迟抗辩权。延迟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抗辩的权利,但并非永久性的抗辩权。司法审查中的四大抗辩权,即《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中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行抗辩权,都属于延迟抗辩权。
(四)形成权
1. 基本理论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形成权只有行使才能生效,否则,即使权利人享有该权利而不行使,也不影响已存在的法律关系。
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经相对人的同意,而仅取决于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因此其行使期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这个期间就是排除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在此期间内,权利人逾期不行使权利的,形成权本身消灭。法律对期间的长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行使;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例如,《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